据报道,南京市检察院日前通报,去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总体呈现“塌方式”腐败新特点,一些村级领导班子集体沦陷,令人瞠目。这不是区域性的问题,去年7月,中央巡视组工作报告曾痛陈,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渐成腐败重灾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少数农村基层干部走向腐败,与他们素质不高、自律不严等主观因素密不可分,如湖南省吉首市一名村干部因贪腐被查后,竟然大言不惭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这怎么还违法了? ”但村干部腐败滋生蔓延,更离不开权力集中、监督乏力等客观因素。少数村干部权力失控,横行乡里、肆意妄为,贪污腐败、影响极坏。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现实中,不少村民法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欠缺,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民主选举”环节,其他三个环节常处于“空转”状态。于是,“村民自治”一变而为“村委会自治”,再变而为“村官自治”。许多农村基层有“三驾马车”之说—党组织(党支部)、自治组织(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三驾马车”多由一套人马运作或由少数人掌控,存在不小的风险隐患。 当然,围绕村干部权力运行,也有外部监督的制度设计,比如民政部门管换届选举、农业部门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管违法违纪……但由于村干部戴着自治的帽子,很容易游离于监督之外。正如有人说的,村干部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从根本上说,村干部腐败现象既暴露了一些村级权力的失控,又暴露了农村治理体系的危机。
有效防范村干部腐败,必须重塑农村基层治理体系。首先,完善制度设计,把权力关进笼子。参考“行政权力清单”的做法,可以探索实行村级权力清单制度。去年3月,浙江省宁海县出台《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对于清理规范“小微权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类经验值得借鉴。其次,释放自治能量,把民主落到实处。要坚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民主贯穿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全过程,让村干部的任免权、决策的评议权、干事的监督权始终掌握在村民手中。只有这样,才能对村级权力构成有效制约,防止少数村干部“前腐后继”。 执笔:吴林红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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