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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来源:hjjc |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天环查(扣)字[2016]2号
当事人:丁波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湖南省澧县大坪乡大兴村8组08020号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白茅湖油厂内的酸化油生产线,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含油污水暂存于厂区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池塘内。
以上事实,有《天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酸化油生产线的锅炉1台、压饼机1台、搅拌加热罐1个、辅料储罐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0月 17日 |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环境保护局
白茅湖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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