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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9288x/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公文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4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天政发〔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同步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2.坚持因地制宜,完善体制机制。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消除附着在户籍制度下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城镇吸纳人口能力、管理服务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3.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基本保障。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着力提高城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建制镇的经济集聚能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发展目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5%以上,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的政策,在全市城市区放宽以下入户迁移政策:
(一)凡依法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同时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一方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本市居住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务工1年以上,本人可在本市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湖北省居民户口。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建立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实施细则,依法按政策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培训、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迁子女享有中考、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依法做好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市公民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覆盖全市人口的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强出生信息登记、户口和家庭成员变更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等人口信息工作,依法为公民提供身份信息查询,促进户籍信息服务便利化。
四、健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和用益物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教育保障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三)完善促进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迁入人口,凡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服务。实施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企业职工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等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转移人口技能培训有序推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迁入人口自主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扶持就业创业政策。
(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迁入人口纳入我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运行办法,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五)健全卫生计生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统一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按照同等服务、同等标准、同等保障,提供基本公共卫生保障、服务、救助及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为困难家庭提供医疗救助。
(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序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符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七)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稳步扩大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天门市户籍制度改革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改革创新,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分析因户籍制度改革后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做好入户迁户、人口信息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测算转移人口财政保障支出,做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房管局统筹做好保障房供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经管局负责制定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就业创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做好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健全和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政策,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优化,做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做好覆盖全体人口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社会动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经管局等部门解释。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来源:天门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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